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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机场大量旅客滞留 交通部门应帮助疏散

 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日前通报,《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办法》,今后,在机场一定区域内进行拍摄电影等活动,须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。

 

禁止强行登、占航空器

《办法》明确禁止了四类行为,包括: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;强行闯入滑行道、客机坪,强行登、占航空器;攀(钻)越、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;其他威胁航空运输安全、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。

此外,机场管理机构应负责编制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相关预案要向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备案。同时,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,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,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应急预案培训。

 

大量旅客滞留交通部门应帮助疏散

《办法》要求,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显示屏、广播、网络等方式及时发布航班计划、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、进出机场地区公共交通班次、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,并与市交通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。

当机场发生大量旅客滞留时,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疏散滞留旅客,同时将滞留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行政部门、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;必要时,市交通行政部门、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力,疏散滞留旅客。

 

机场管理机构可实施行政处罚

鉴于首都机场公共区域地跨朝阳、顺义两区,存在行政处罚主体单位多的情况,《办法》提出,有关行政部门在机场公共区进行行政执法应当告知机场管理机构,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,同时,有关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机场管理机构,对在机场公共区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、破坏机场环境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。

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,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,并将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、权限、期限等予以公告;同时,对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、合理性进行监督,不得重复处罚,并且要对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。